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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得到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确认后,被侵权人却不知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数额太低于己不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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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一般原则: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及其若干问题的通知》进—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侵权纠纷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损失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但没有明确规定怎样计算损害赔偿的金额。那么专利权人在提出赔偿要求时,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在作处理决定时,对于怎样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有三种可参照的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产品已拥有一个较稳定的市场,并且销售量居于平稳或上升时使用。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及其许可的受让人尚未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使用。 (3)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还没有把专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侵权人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中又无利可获时使用。 除以上常用的三种方法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商定用其它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金额。
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侵权纠纷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损失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但没有明确规定怎样计算损害赔偿的金额。那么专利权人在提出赔偿要求时,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在作处理决定时,对于怎样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有三种可参照的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产品已拥有一个较稳定的市场,并且销售量居于平稳或上升时使用。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及其许可的受让人尚未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使用。 (3)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还没有把专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侵权人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中又无利可获时使用。 除以上常用的三种方法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商定用其它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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