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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以后,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发现该违法行为,超过规定的期限以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就不会再进行处罚。 2.根...
追诉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者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追诉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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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发生违法行为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者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持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原则是指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行政处罚诉讼时效为两年,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和有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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