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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诉讼时效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如下: (一)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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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追诉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者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追诉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年,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予以追究。 至于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以该特别规定所确定的期限为准。 关于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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