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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商标标识罪的法律依据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批捕商标标识罪的法律依据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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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商标标识罪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需要继续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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