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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调停的开始方式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停委员会申请调停,也可以由人民调停委员会自主调停。不像司法程序那样采用无视原则,没有那么严格的司法...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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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 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扶养、收养纠纷调解程序的启动及运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当事人申请调解。当事人双方有调解的愿望,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对方不表示反对的,都可以启动调解程序。而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只要受害人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就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选择确定调解员。调解员的选择及调解的方式均由当事人自愿确定,双方可以选择有关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其中,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是扶养、收养纠纷中最常见的调解形式。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此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律师进行调解,即利用律师的法律知识和协调技巧向当事人陈述利害,阐明赔偿责任,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主要是进行交涉和谈判,在较复杂的事件中,调解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优势及中立地位,说服、劝解或教育当事人,促使其达成和解。(4)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终结。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署书面调解协议。扶养、收养纠纷调解协议应当符合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⑤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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