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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但是传播淫秽物品属于犯罪行为。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购买黄色光盘行为的不构成犯...
不犯罪。如果淫秽物品没有流入社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仅仅是当事人自己拥有观看,其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没有发生,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就不符合犯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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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利用淫秽物品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则应当按强奸罪、猥亵、侮辱妇女的教唆犯罪方法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事案件对走私淫秽物品罪能判死刑的规定,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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