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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本罪与非罪的界...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的包括以下行为: 1、播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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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物品的书籍、期刊、电影、视频、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淫秽物品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行为。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包括各种淫秽书籍、报纸、画片、电影、视频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等。
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是传播淫秽书刊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 3、主要要件是具有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4、主观要件是故意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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