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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存在的瑕疵会对公司的成立产生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公司发起人存在的瑕疵会对公司的成立产生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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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创新,拓展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但由于公司纠纷种类繁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公司立法过于原则,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对《公司法》适用的分析和总结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拒绝提供查阅或未作答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查阅项目。除非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否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发起人存在缺陷,使公司设立存在缺陷,但不当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即公司无法成立。是否独立人格是公司成立的重要标准。如果发起人存在缺陷,不影响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公司的成立将被依法撤销。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股东瑕疵出资会影响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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