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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存在的瑕疵会对公司的成立产生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发起人存在的瑕疵影响公司成立。但不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不诶反法律规定、公司具有独立财产等。若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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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创新,拓展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但由于公司纠纷种类繁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公司立法过于原则,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对《公司法》适用的分析和总结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拒绝提供查阅或未作答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查阅项目。除非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否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在合理期限内对瑕疵出资进行补正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1、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不严重的,应当维持其公司登记效力。只要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即应得到维持,公司设立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而是应当进行瑕疵补正。2、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效力可追溯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公司登记被撤销之后,公司登记之行为自始无效。3、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瑕疵设立之公司的法人人格并未因吊销营业执照而灭失,只是失去了其营业资格,瑕疵公司的设立仍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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