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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幼儿园的过错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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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是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踩香蕉皮摔伤的,则由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在这些场所摔倒的,则由扔香蕉皮的人承担责任。
这样的,上个月我孩子在幼儿园吃饭时自己上桌子上跳下来,摔伤了,当时老师在倒垃圾,后面发现后幼园方送到人民医院,经要左脚骨折了,上了钢丁才层恢复。这样我可以向学校要求赔偿吗?他说他学校方面不是不负责,他说可以付我孩子确认医药费。不过要我从我孩子的合作医疗报销,和我自己给孩子买的学生保险拿来报销完后,剩下的还要医药费多少他都肯出。我搅得这些保险,合作医疗都是我自己花钱买的,凭什么给他算进去。他说我要这些钱属于犯法的。这和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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