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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结婚之后买房的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该房子可以视为夫妻按份共有,这...
夫妻结婚后,父母给予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取决于具体情况:1。父母给予的财产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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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后的工资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约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若书属于婚后购买的,则属于共同财产。对于购买者与还贷方不一样的情形,需要保留购房合同,还款证明等材料,咋离婚时若就房产分割问题有争议的,这些都是强有力的证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结婚前被拆迁的房屋,是在婚前就已经存在,无论是婚前拆迁还是婚后拆迁,如分得住房是因拆迁旧房获得,始终是婚前个人财产。 3、如分到的住房,是因拆迁政策按户口上的人头分得,就算是婚后获取,还是个人财产。财产的获得是因为个人人身权利获得,并非夫妻共同经营生产,生活而获得。 4、如拆迁旧房,本应该是你奶奶的,在还房或赔偿时,你奶奶要求分房登记在你名下,赠与关系下只登记在你名下,属于赠与你个人。还是属于你个人财产。 如是你奶奶遗嘱给你也是你个人财产。属于明示由你个人继承。 5、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你分得房屋是法定继承分得,或赠与后登记在你们夫妻名下。 分得房屋后,你自愿加上你爱人的名字。 6、如没有第5点的情况,此分到住房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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