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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当购买的商品有问题时,我们可以:1、采取协商处理的方式,和解解决;2、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有关组织请求调解或向相关部门投诉;3、双方协议提请仲裁,或是向人们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记得附证据清单,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快递单据、发票等。而且应该按照被投诉者数提出诉状副本,并依法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新证据。
1.稳定个人情绪,着手收集证据; 2.了解对方是否真的骗财不发货,还是延迟发货; 3.转账记录先截图,必须要有对方已收款的标识,转账备注写清楚交易内容、金额等信息; 4.与对方交易过程的截图,包括付款、对方承诺发货及商品信息确定等内容; 5.余对方交流过程中,尽可能问清对方真实信息,尽可能直接转账至银行卡,因为银行卡信息一般不会作假。 6.若遭遇诈骗,根据上述步骤取得证据,立即报警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有五种维权途径: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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