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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二)个人诈骗公私财产2000元以上的,属于大额;个...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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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欺诈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使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欺诈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欺诈金额确定,合同标的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利用经济合同欺诈:明知无能力履行合同或者有效担保,采取下列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欺诈财产数额较大,造成较大损失:1、虚构主体。2、冒用别人的名字。.使用伪造、变造或无效的文件、介绍信、印章或其他证明文件。.隐瞒真相,使用明知无法兑现的票据或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债权文件作为合同履行担保。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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