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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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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解释,合同欺诈和金融欺诈的金额标准高于欺诈的金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欺诈公私财产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当起诉。个人贷款欺诈金额超过1万元的,属于大金额;个人诈骗5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个人贷款诈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属于特别巨大。个人票据诈骗金额超过5000元的,属于巨额;个人票据诈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属于特别巨大。个人保险诈骗金额超过1万元的,属于大;个人保险诈骗金额超过5万元的,属于巨额;个人保险诈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属于金额特别大。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则是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均是对合同诈骗罪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欺诈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使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欺诈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欺诈金额确定,合同标的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利用经济合同欺诈:明知无能力履行合同或者有效担保,采取下列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欺诈财产数额较大,造成较大损失:1、虚构主体。2、冒用别人的名字。.使用伪造、变造或无效的文件、介绍信、印章或其他证明文件。.隐瞒真相,使用明知无法兑现的票据或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债权文件作为合同履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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