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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著作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有相关的规定。 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也就是涉及到贵公司要对软件著作权人赔偿,赔偿的标准一般有两个:1、是以侵权人的侵权所得为依据,侵权收入多少就赔多少;2、以被侵权人的损失为计算依据,被侵权人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这两个标准在实践中都比较难以计算。所有还有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就是由法官确认一个数字,一般在50万元以内。赔偿几十万也是有可能的,另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对贵公司进行行政罚款,这个数字也不会低,一般也有几万元。
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是可以报警的。 如果有以下行为,法院会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但大家的回答莫衷一是,我不好把握。我自己是这样认为的:假若我的公司是一家靠出售软件产品来赢取利润的商业软件公司,那么我的作品及其源代码应该属于公司所有无疑。但我的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公司,公司只是出于管理上的需要,要求我就此需求提供一套解决方案。对于公司而言,它要的是结果(安装程序),而不在乎过程(源程序,公司并不知道我用何种技术实现所需的功能)。现在,源程序已经被生成安装程序,并交付使用。至此,我已经履行了我的职务职责。所以,我认为,源程序应该归我所有,我自己有权决定是否出让它。再者,接受源代码的并非公司内部的另一部门,而是外面的一家IT公司。这家公司可以在我的源代码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再出售给其他公司。果真如此,我的合法权益将如何得到保证?!有鉴于这些考虑,我拒绝了公司要我出让源程序的要求。请问:我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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