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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原件造成同事姓名不明时该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2022-01-25
甲乙通电话,乙暗自使用MP3进行录音,录音内容清晰、连贯、完整、双方身份清楚。后来乙将MP3录音文件导入电脑刻录光盘,MP3机器后来继续多次使用,导致原文件消除。但是乙持有通信公司通话记录单,记载有该次通话双方号码记录以及相应通话时长,与录音内容时长一致。说明:MP3是数字信号记录方式,复制件与原件是无损复制。请问:该刻录于光盘上的录音可否成为证据?对方是否可以以无原件为由不认可录音?该录音可否申请鉴定?(鉴定录音内容有无剪辑、修改,乙只改了一下文件名)1、只要是对方的声音;2、声音的载体不是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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