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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一般我们不经常接触到,交强险会在交通事故中检测后车主是“有责任”还是“无责任”,商业险则是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来理赔。假如被判定车主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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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或支付保险费的期限。通知期限是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事故通知保险公司的期限。1、机动车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结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文件,或者保险人要求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第三十条还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拒绝赔偿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签订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被保险人在180天后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的,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书,即自愿放弃权益。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做出了类似规定: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因通知延误导致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强制保险索赔时效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的权利。比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权利,不予行使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并消灭。
交通事故理赔追诉期时间的问题,是关乎到交通事故赔偿何时落实的问题,这是比较需要明确的问题。但就目前而言,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定性。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事故理赔是从治疗结束后开始计算,因为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起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如果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害的具体数额,还未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残疾等情况来定性。所以,对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而是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害能够确定之日。还有一种情形就是由受害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那么诉讼时效从这时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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