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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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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想请教一下,我若原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到期时间是2005年5月1日。那我的事实劳动到2006年5月1日就结束了,对吧。我于2006年4月5日在单位待岗。4月30日起就没去了,单位也没出具解除通知。这算不算已解除了合同。是否应按《劳动法》23条合同到期解除合同处理呢。这种处理我还能得到每工作一年就有一个月经济补尝吗?我都已在该单位上了6年班了。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解除劳动合同,在正式期内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依法主张相应的经济赔偿。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不履行仲裁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劳动者属于自动离职,没有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在离职一段时间后按常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可以打电话给以前的公司人事部门,要求相关人员帮助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还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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