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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也就是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2、出租方和承租方存在的是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双方是属于租...
1、承租人也就是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2、出租方和承租方存在的是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双方是属于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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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其主要合同义务为:(1)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3)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1]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可以被认定无效。但若一味强调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对不知情的次承租人来说也欠公平。因此第十六条同时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应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需指出,该6个月的异议期是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和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在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等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第十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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