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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一般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可以将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离婚时不得要求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
婚前存款属于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均属于婚前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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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结婚就自动变为共同财产,因此,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存款仍属于一方所有,即使离婚,也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了避免麻烦,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财产约定的方式确定或者协商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可以通过书面财产约定的方式改变或者确定财产原本为个人或者共同所有的属性。尤其是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归属的,更有必要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确权。
婚前存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结婚就自动变为共同财产,因此,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存款仍属于一方所有,即使离婚,也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近日,荣昌区法院对郝某诉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郝某要求分割位于昌元街道广场路某号住房,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价值15万元这一诉求。 荣昌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8月18日结婚,2015年8月19日离婚。2009年9月30日,邓某与重庆市钿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荣昌某住房,并于当日一次性付清房款产权人登记为邓某。该住房现由邓某居住使用。原、被告均认可该住房现价值30万元。 庭审中,被告邓某出示其名下在中国银行账号的账户明细、存取款凭条、定期存单、会计分录单等证据,并结合以上证据对位于荣昌的住房房款来源及流向进行说明,拟证明其荣昌住房系被告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应系其个人财产。原告郝某认为荣昌住房的购买和办理登记手续均在婚后,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举示的账户明细、取款凭条、存款/转账凭条、定期存单、会计分录单等证据已经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对被告邓某所称荣昌住房系其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事实予以确认。一方的婚前财产系夫妻一方的财产。荣昌住房系被告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系其个人财产。同时,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荣昌住房购房款的来源及流向,故原告要求分割荣昌住房,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价值1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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