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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需要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中,员工取得的夏季高温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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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每年6-8月安排工人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60元以上的标准发放津贴,不得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按每人每月45元以上的标准发放。2、能够领取高温津贴的人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职场员工,包括建筑工人、没有空调的巴士司机、露天护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每月在60元以上的33℃(含33℃)以上的室内职场作业人员每月在45元以上。3、高温补助金不是每个工人都有。工人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就不能得到高温补助金。4、全国至少有28个省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没有制定的是黑龙江、西藏、青海等4个省。具体的发行标准和发行时间,各省的标准不同。在这28个省中,13个省的发行标准是每月发行,另外15个省每天发行。
1、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2013〕37号),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最高日气温在35℃以上,含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户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2、2018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每月15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者一次性向在职职工发放,不得用实物代替。据悉,防暑降温费用的月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17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月标准约为158元,4个月合计632元,比去年增加近40元。
降温费、高温费属于防暑降温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不允许扣除。《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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