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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提供的证据如下:1。机动车驾驶员: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人员受伤的,携带伤害诊断书;2、非机动车...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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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2、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证据。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3、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5、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交通事故诉讼需提供下列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 3、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4、病历本、检查检验报告等; 5、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明; 6、需要的其它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交通事故赔偿护理费所需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和护理人数证明;支付护理费的有效一般是护理费收据。证据应以证明交通事故造成的护理费存在和因果关系为重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类型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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