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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与适用处罚类型

2021-07-11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情节严重”没有作出规定,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更详细的说明。笔者认为,在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结合违法情节的轻重,根据侵害的客体选择适用处罚种类。如果违法行为仅仅是造成了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扰乱了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而没有对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进行罚款就能够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损害到公司股东和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但尚未严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例如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登记错误妨碍股东行使股东权益,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登记错误,可以考虑撤销公司登记,纠正公司登记事项的错误状态。如果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已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笔者认为可以对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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