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存在过期的情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三十日。即最长为九十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多久时效?1、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具体时限。但有关时间规定如下:鉴定事项办理窗口,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即时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材料转交劳鉴办;2、劳鉴办自收到鉴定事项办理窗口,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十五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送交鉴定事项办理窗口。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3、鉴定事项办理窗口,自收到劳鉴办送来的,鉴定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鉴定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整理归档。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1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