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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
办理国外商标注册的流程如下: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的文件包括:填写好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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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理,代理委托书应填写委托人姓名、地址、国籍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还应填写受托人姓名及代理权限,代理委托书应在本国公证;(2)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申请书由申请人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填写,申请书应详细填写商品名称、用途、主要原材料及商品类别,商品类别可按中国商品分类表填写,也可按国际商品分类表填写;(3)提交商标图样15张,指定颜色另提交颜色图样和黑白图样各1份;(4)支付相关费用,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如国籍证明、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均应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检查文件,将外文证件翻译成中文,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商标局按审查程序核准后,发布《商标公告》,如无异议,予以注册。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国外材料: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注册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2020px,不小于550px; 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六条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独立性。在原属国的保护的终止(一)在国际局的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并可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予以续展。(二)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满五年时,这种注册即与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无关系,但受下列规定的限制。(三)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五年之内,如根据第一条而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已全部或部分不复享受法律保护时,那么,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不论其是否已经转让,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当五年期限届满前因引起诉讼而致停止法律保护时,本规定亦同样适用。(四)如自动撤销或依据职权被撤销,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应要求撤销在国际局的商标,国际局应予以撤销。当引起法律诉讼时,上述注册当局应依据职权或经原告请求,将诉讼已经开始的申诉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抄件,以及的最终判决,寄给国际局,国际局应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
办理国外商标注册的流程如下: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的文件包括:填写好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国内证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代理、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需彩色商标图样两张。其次,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应尽快按数额缴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申请人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而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未取得注册,或者说刚刚提交申请,此时建议申请人可先就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该商标在本国注册后再就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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