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前述规...
《互联网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和刑法第363条至367条中规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关于淫秽色情网站的定义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要分情况对待,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并收取费用的,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传播淫秽网站的网址,是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71人已浏览
501人已浏览
557人已浏览
2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