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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赡养协议应当明确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积极履行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被...
上门女婿只是公序良俗中的一种现象,婚姻法并未对此作出特殊规定。此种情况离婚与普通婚姻离婚没有什么区别。双方协商一致可直接登记离婚,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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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写作方式:首先,应当说明协议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然后,应当说明子女抚养费、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具体内容。最后,应当说明违约责任和争议的结果。并由双方签字,说明时间。
赡养协议书格式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居中写“赡养协议”四个字。 2、要在开头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 3、在协议中不得出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 4、赡养协议中必须写清楚被赡养人与赡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5、必须写明被赡养人生病时,赡养人必须给予及时的医治,并且生活照料与护理。 6、被赡养人如果无力支付医疗、护理和照料产生的费用,应有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由赡养人护理。 8、除了以上保障被赡养人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在条款中体现赡养人不得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占被赡养人的财产。在起草赡养协议的时候尽量写的具体,全面。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基本案情:由于家里的经济条件差,一直跟着大儿子生活的母亲想让小儿子也给点赡养费。但小儿子以自己已经入赘做了上门女婿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问:“倒插门”做了别人家的上门女婿,就可以不赡养生母了吗? 案例分析: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继承遗产是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虽然小儿子“倒插门”做了上门女婿,但这并不等同于送养于他人,小儿子与生母之间的母子关系并不能因此解除,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他对亲生母亲仍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老人要求小儿子给一定赡养费的要求合理合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要赡养费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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