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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的孩子能迁户口吗的回答为一、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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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后需要到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证,然后再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如果要对收养孩子上户,应当先带收养的孩子到民政局办理收养证,在到户籍机关办理相应地入户手续。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在当事人符合配偶的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结婚年限等)要求,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入户; 2、在当事人的子女已经成年,但是未婚且未就业的前提下,能否随迁入户,各地存在差异; 3、当事人可以带先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孩子的户口可以迁移,但不能重新申报: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双重户口是不允许的,否则会根据本条例第20条的规定处理; 3、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在当地,并且子女未成年的),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 4、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监护人(父母任一方)迁入当地挂靠,但不能重新申报(具体可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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