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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给我的房子,继母在一般情形下并不享有居住权。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
遗嘱给我的房子,继母在一般情形下并不享有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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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3、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部分财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4、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1、房屋产权为父、母、次子三人所有,该遗嘱不考虑其他情况,也属于部分无效,父母不能通过遗嘱处分次子的产权份额。 2、遗嘱中,父亲处分其产权份额的部分应属有效。 3、遗嘱中,母亲处分其产权份额的部分争议较大,要视双方的证据综合判断。按日前的陈述,母亲未签字仅有盖章,不符合自己遗嘱要求;结合次女、女婿的证言,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4、本案包含二次继承,第一次母亲2005年去世发生的继承,第二次父亲2011年去世发生的继承,二次应分开计算继承份额。其中:长子未与继母存在抚养关系的,其子女代位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因此,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要分时间段计算。 5、既然次子已起诉,只有收集证据,积极应诉了。
1,遗嘱是自愿签订的,又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有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继子如果尽到赡养义务,可以要求参与遗嘱之外的遗产分配。 2,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与是否住进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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