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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我国的地役权客体不包括建筑物。当然并不一定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块土地中的一部分。 2、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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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3、地役权的客体主要为他人的不动产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收益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依当事人约定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⒈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我国的地役权客体不包括建筑物。当然并不一定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块土地中的一部分。 ⒉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惯常效用之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如从他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筑物等。这里所谓的“便利”并不限于经济上或者财产价值上的方便利益,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内,如眺望地役权。 ⒊地役权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而设定的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当事人土地的权利。由于地役权的内容超出了需役地的正常利用价值,提高了需役地的效益,从而对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额外的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两块土地的利用作出调节。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设立后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权利人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此,地役权的实现必须以使用供役地为条件。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地役权设定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例如地役权人为实现其取水权,需要从供役地上通行。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和对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地役权人应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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