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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婴儿1天,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其中一些地方有60天的晚婚晚育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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