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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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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破产法。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不能直接适用新破产法,其属于破产清算的,可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该企业如果属于公司则适用公司法,如不是公司则不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分析说明】企业破产法适用于除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而之前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则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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