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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1、原股东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 2、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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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股东都有义务出资公司。即使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权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并向公司支付出资。 对于出让股东,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如果出让和受让股东之间没有约定实缴出资义务,出让股东仍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相应债务。
原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后,不再承担责任。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转让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承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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