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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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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已构成犯罪的,应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处理,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行政事件程序规定》第65条,发现或受理事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事件或行政事件的,可按行政事件程序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制作不立案通知书,3天内送达控告人。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立案是有原因的。撤案不容易,需要一些条件才能撤案。行政案件撤案如何撤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行政案件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以提出纠正,但不能撤销案件,因为规定不再合理。不受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允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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