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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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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3年结婚,同年11月生一男孩,当时没办准生证,1995年又生一女孩,也没通过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2000年被当地街道办事处抓计生的人发现,并下达了征收决定书,当时下达的征收决定书上是这样写的,“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8,39条之规定,给予征收计划外怀孕费3600元,计划外生育费13260元,合计16860元整。”我们因嫌他们罚的钱多,就去找他们,最后以2000元了事,并开据有河南省计划外生育费专用票据,收费项目栏有三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此2000元开在了超生费栏。并盖有计生部门的财务章。在2000年前我们虽然没通过计生部门,但我们早已为两个孩子买了城镇户口。男孩单独一个户口本,女儿和她妈妈一个户口本。此后几年风平浪静,也没人来找过事,2006年11月9日我们市的计生委来了几个人,找到家里,说有人举报,说我们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并要求我们提供我们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和以前处罚过的手续,他们不要复印件而要原件,我们怕他们看了不给就找借口没给他们看,计生委的人说的可轻松,只要罚过,你们把原件拿来看一下,只要属实,签个字就行了。因我有工作单位,他们就说如再不提供就到单位去找我们领导,(当时违反计划生育的时候我还没进该单位)。 答:首先你可以证他们出具相关的罚款依据,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重复处罚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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