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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2022-05-06
我1993年结婚,同年11月生一男孩,当时没办准生证,1995年又生一女孩,也没通过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2000年被当地街道办事处抓计生的人发现,并下达了征收决定书,当时下达的征收决定书上是这样写的,“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8,39条之规定,给予征收计划外怀孕费3600元,计划外生育费13260元,合计16860元整。”我们因嫌他们罚的钱多,就去找他们,最后以2000元了事,并开据有河南省计划外生育费专用票据,收费项目栏有三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此2000元开在了超生费栏。并盖有计生部门的财务章。在2000年前我们虽然没通过计生部门,但我们早已为两个孩子买了城镇户口。男孩单独一个户口本,女儿和她妈妈一个户口本。此后几年风平浪静,也没人来找过事,2006年11月9日我们市的计生委来了几个人,找到家里,说有人举报,说我们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并要求我们提供我们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和以前处罚过的手续,他们不要复印件而要原件,我们怕他们看了不给就找借口没给他们看,计生委的人说的可轻松,只要罚过,你们把原件拿来看一下,只要属实,签个字就行了。因我有工作单位,他们就说如再不提供就到单位去找我们领导,(当时违反计划生育的时候我还没进该单位)。 答:首先你可以证他们出具相关的罚款依据,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重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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