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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下列标准或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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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 (一)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二)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 (三)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六)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 风险提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 (二)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名义、地址、产品范围或者其他事项; (三)允许他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
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从通过认证获得证书当日算起,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期满不再续展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绿色食品标志。
1、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2、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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