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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教师周转用房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教师周转用房管理、使用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周转用房的管理,不得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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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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