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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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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限于企业财产,还涉及投资者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企业债务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继续偿还。 2、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需要承担偿还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因我国破产法尚未赋予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能力,虽然在处置现有资产和解决清算争端中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但并不因此产生对未能清偿债务当然免责的法律后果,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清算程序后其尚未清偿的债务,仍应当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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