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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依照上述法律,在子女婚后为其购买、建造的房屋应当归子女所有;您儿子在分家协议上签字应当视为该房屋是对您儿子、儿媳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应归您儿子、儿媳所有,您不能收回,如果您现在生活困难,无房居住,可以与儿子协商赡养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您把儿女的名字都加上的话,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人就是您家四口人的共同财产,那么在转让这个房屋所有权的时候,就需要所有的产权人共同签字同意才可以转让的。您的儿子23岁了,没有什么问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代表个人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的意思表达,产生法律效力,只是您的女儿才7岁,往房产证上面加名字的时候没有什么问题,未成年人可以接受无偿赠与的纯受益行为,不过,在转让这个房屋的时候,您的女儿的利益可能就会被涉嫌受到侵害,如果没有证据说明是有利于女儿的利益才进行转让的情况下,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时候恐怕会受到影响,难以顺利完成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其他的,倒是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您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房子的房本有母亲的名字吗?房屋是谁购买的?是在女儿女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吗? 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我的判断,现在不能说立马就能给你一个完整准确的意见,因为这一切的建议都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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