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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
11岁孩子在学校跑闹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了,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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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您的问题本律师作如下答复:你的儿子是造成他人人身侵害的主要侵害人,但你儿子尚未成年所以他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父母承担.至于学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解释,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者较大的责任.学校只能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你提出的对方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要求,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对精神侵害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为精神侵害不好界定,但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应当按照侵害的手段后果主观等确定精神损害的数额
只承担过错相当的责任, 法律依据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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