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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企业因筹资困难,不能足额缴清医疗保险的单位,医疗保险征缴机构与企业签订医疗保险补交协议。如欠费企业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的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签订补交协议。 ①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②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③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④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2017年重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三类人群可以参加 《通知》规定三类人群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医保。 1.具有重庆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2.非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3.非本市户籍,但已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缴费基数有变在缴费基数方面,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 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医保待遇等待期有变 关于医保待遇等待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统一为“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这一政策将在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1、医疗保险征收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保险欠款情况,建立欠款数据,填写《社会保险费补充通知书》,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欠款。2、企业因融资困难无法全额支付医疗保险的单位,医疗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与企业签订医疗保险补充协议。拖欠企业被合并、分立、破产的,按照下列方式签订补充协议。①拖欠单位合并的,应当与合并方签订补缴协议。②欠款单位分立的,应当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③拖欠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应当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④单位被拍卖、出售、出租的,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补充支付协议。3、被保险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补充支付通知书》或者补充支付协议办理补充支付,医疗保险机构征收部门受理,并通知医疗保险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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