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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的规定:死刑的执行分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死...
一是查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定罪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合适,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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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缓刑的犯罪者在缓刑期间或期满后,有以下4种处理方法:1、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故意犯罪,情节严重,验证真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4、过劳故意杀人的,故意受重伤或死亡的,强奸、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的,可以限制减刑。我国刑法规定的这样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罪犯减刑,是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也就是相关司法机关考察死刑缓期执行2年内的表现,决定是否减刑,没有必要缓期执行本人提出减刑申请。实际上,被判缓刑的罪犯大多受到减刑的宽恕待遇,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的缓刑犯被判缓刑的只有极少数。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特别关注:(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审查时应当提审被告人。(2)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3.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4.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审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无需再经过核准程序。(2)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如果属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并依法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类案件是否属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范围,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必须遵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应当的人犯罪应予以缓刑。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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