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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抽检不合格,一般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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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抽检不合格处罚依据如下: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只有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才能直接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检测结论后,应立即采取库存问题食品封存、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调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整改,及时向居住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定金规定义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查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结论后,应立即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将有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文件。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命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独处罚或警告,罚款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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