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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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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已开始实施盗窃,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为盗窃未遂,不影响定罪。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失败的是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盗窃未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巨额财产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认定。以下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盗窃未遂立案标准便利性的规定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最高法院最高检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未遂处罚。二、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按情节轻重量刑。(三)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大、数额大、数额特别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的国有馆藏文物,三件同级文物可视为高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盗窃数额。(四)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5)多次盗窃,盗窃金额不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金额的事实;盗窃数额大于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6)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返还赃物、返还赔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未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受害者理解的;其它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欧阳律师建议,个别发达城市将盗窃立案标准定为1000元,实际上对预防犯罪有很好的效果。每次多次盗窃不超过1000元,也构成盗窃罪被刑事立案。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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