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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如何计算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确需补充营养食品,由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伤情提出意见,作为辅助治疗...
关于营养费问题,以广东为例,一般要有医嘱载明,为“加强营养”字样,法院判决一般为一个伤残等级1000元左右,即十级伤残1000元,九级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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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用计算标准有以下几个: 1、应该要以身体的受损程度为标准,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伤残鉴定报告来进行相应的计算; 2、应该要以医院开的诊疗单据为标准。 3、如医院要求当事人购买药品的费用等。同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的发展状况,计算交通事故营养费。
请参考以下内容: 1、法医司法鉴定需要护理的,鉴定结论会直接确定护理时间的,你会依据该鉴定结论主张护理费的赔偿;营养费的主张,需要有医生的建议。2、误工时间也可以由司法鉴定结论确定,误工费标准以你事故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为标准,不是以底薪为标准的。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你可以向单位主张相关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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