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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仅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1、营养费是恢复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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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实际工资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该解释的精神,营养费的计算应该是以必需和实际发生为准。所谓必需,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某种营养品对于受害人恢复健康是必要的。 其计算公式为: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根据我国对车祸中营养费赔偿标准的规定,营养费,各地法院在掌握赔偿数额标准不一样,但一般在每日以15元到50元来确定,时间确定在住院期间和出院一定时间(这个时间一般由医院病历来确定,并由法院酌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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