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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票据保证罪既遂量刑处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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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法院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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