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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1、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有具体的约定,这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 2、续签合同中如果变更工作地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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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地址变更在一个区域内没有补偿,但工作地址变更导致劳动合同非法履行,双方未变更劳动合同的,意大利文非过失解雇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如厂房、办公场所迁移)时: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在新的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如果双方就工作地点无法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您,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如果您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并主动提出辞职的,通常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有法定违法情形);
劳动法自1995.1.1起实施后没有任何修订,只是个别条款被后面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取代,以后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劳动合同法自2008.1.1起实施,2013.7.1起实施修订版。修订内容如下: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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