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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主要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约定情形,也就是有损于他人的正当利益的约定,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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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双方在订立本条款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格式条款时意思不真实; 3、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1、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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